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烟台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5〕20号)等要求,为做好烟台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老旧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为杜绝因补贴政策导致车辆异常流动而非正常占用我市补贴资金,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国四排放中、重型营运货车(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为准)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3)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5.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出具补贴资金拨付账户变更申请书(附件6,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另行指定补贴资金拨付银行帐户。

(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补贴资金申请及区市有关部门初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三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交通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完成初审后,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至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的《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2)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部门发放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2025年《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所有人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信息;

(3)报废车辆的合格证;(如:车主无法提供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提供);

(4)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办理委托书》(见附件5)原件。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1)填报的《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2)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部门发放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所有人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信息;

(3)报废车辆的合格证;(如:车主无法提供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提供);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所有人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信息;

(5)新购置车辆的合格证;

(6)新购置车辆的免税证明(仅新能源车提供);

(7)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

(8)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办理委托书》(见附件5)原件。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的《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2)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所有人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信息;

(3)新购置车辆合格证以及免税证明;

(4)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办理委托书》(见附件5)原件。

4.相关要求:

(1)各区市有关单位要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逐车建立“一车一档”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2)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将补正信息汇总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3)各区市负责审核材料的公安、商务、财政部门要在文件印发后第一时间主动与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接,负责市直三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审核材料的公安、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附后),做好本辖区材料审核对接工作。各区市公安、商务、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交通部门转交的材料后,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出具相关审核结果意见(注:模板可参考见附件3,商务部门无需审核新能源冷链车补贴,区市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审核结果意见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自行留存)。

(4)各区市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并由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周四将申报予以通过的原材料逐一汇总,报送至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芝罘区环山路196号烟台公路大厦),联系咨询电话:6692501。

注:同一业户申请同一资金类型的车辆,车辆信息可同时填报一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中;同一业户申请不同资金类型的车辆,需要分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二)市级有关部门复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各区市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应在各区市提交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一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对各区市递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相关复审结果(见附件4),由市交通运输局至少每月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材料完整性、收款人账户信息等进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二是对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将补正信息告知至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有关区市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提供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信息。注:《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不分先后。

2.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辆合格证、车辆免税证明、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或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级承担40%,市以下承担60%。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按照烟台市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具体执行中,区市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待年度执行完毕后,再由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归集各区市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里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若用完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全部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市县两级自行负担,中央和省级不再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中央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2.资金拨付与使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市级层面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局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区市,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等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3.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设置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各区市交通、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要求

1.压实初审责任。各区市交通、公安、财政、商务部门及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压实材料初审的第一责任,履行好材料初审的职责,对前来咨询或申领的货运经营业务,应主动、耐心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受理材料时,重点核实车辆信息(如车牌号、车型、注册登记日期、注销日期、购车日期等)、道路运输证、报废证明、更新购置凭证等关键要件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对材料不全或存在明显疑义的,应当场或限期一次性告知补正。经初审合格、提交至市级审核的材料,必须做到“零漏项、零缺项、逻辑清晰、要件齐全”,杜绝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材料反复退回、延误资金发放进度的情况。

2.强化部门联动。交通、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成立临时审核工作组,提高办理、审核效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拖延怠慢、信息壁垒等现象,部门之间能相互提供的材料,避免让货运经营业户多跑路。

3.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司机之家等渠道,及时、清晰公布补贴政策、办理流程及受理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受理地点和申办手续、流程等相关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乔垣凯        电话:6692501     

市公安局联系人:刘青              电话:6297612         

市财政局联系人:郭榕榕            电话:6688011          

市商务局联系人:左海森            电话:6657149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联系人:宋秋云  电话:2938295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附件2: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3:烟台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办理委托书.docx

附件4:补贴资金拨付账户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5:各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受理电话.docx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发展改革委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商务局


2025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链接:https://jtj.yantai.gov.cn/art/2025/6/30/art_312_2906572.html